来源:扬子晚报
为了将房子卖个“好价钱”,房东短时间内分别与两位买房人签协议,为了“劝说”其中一位放弃购房,并不支付“违约金”,甚至还伪造了一份“购房协议”,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还“赔”了一笔……无锡市新吴法院近日通过审理,要求房东老王退定金,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
接连和两个买主签约卖房
房东“违约”被起诉
2022年,家住无锡市新吴区的老王,想要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并联系了多家中介挂牌。随后的8月5号,买家小李在甲中介人员的带领下看了这套房,对这套房子比较钟意。但小李觉得中介费用有些贵,就想跳过中介自行购买。
于是,7号下午,小李私下来到老王家,与老王商量买房的事。双方当场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约定老王以172万元的价格出售这套房屋,小李支付定金5万元,如一方拒绝交易的,则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
万元。协议签订了,小李当即向老王支付了5万元定金。
但不曾想,7号这天的傍晚,老王又和另外一个买家小贾、乙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老王以175万元出售案涉房屋给小贾,并收取定金3万元。
一套房子,卖了两次,自然是不可能既交付给老王,又交付给小贾。老王只能遍寻借口,想要说服出价172万元的小李放弃购买。
之后,老王多次联系小李:“小李啊,我们不能私下跳过中介交易啊,这样,我还是把定金退给你吧。”但小李实在是钟意这套房子,提出可以再回到甲中介处进行交易,但老王又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
僵持之下,见小李还是不肯放弃交易,老王又多次向小李发送微信,表示“协议先作废”,“一定要通过中介签合同”,还要求小李将《购房定金协议》文本返还给自己。种种操作下来,小李还是不同意退还定金,要求老王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老王又借口协议未约定交房时间,双方无法就交房时间达成一致,只能解除《购房定金协议》。
此时,小李才终于明白——老王应该是反悔了。他只能同意解除协议,但要求老王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老王拒绝支付。双方协商不成,小李只能向法院起诉。
为不赔“违约金”伪造“卖房协议”
法院识破后判决“必须赔”
诉讼中,小李提供了2022年8月7日下午与老王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该协议上有5条条款。小李称该协议是老王打印的,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老王则称协议一确实是8月7日下午与小李签订,但只打印一份,交给了小李。同时,老王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购房定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但这份协议上却有6条条款。
协议二前5条内容与协议一完全一致,但多了一条“第6条”条款:“若双方未在一日内通过甲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则协议无效,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老王表示,协议一是下午签的,协议二是同日晚上签的,也只打印了一份,由自己保存,而且按照这条条款的约定,自己不需要向小李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小李、老王对协议一、二中双方签字、捺印均认可。但小李坚持只签订过协议一,协议二是老王在协议一第5条之后添加第6条变造形成。
那么,真的签了两份合同吗,还是有真有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法院认为,首先, 8月7日下午,老王已与小李签订协议一并收取5万元定金。当日傍晚又与小贾、乙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收取小贾3万元定金。老王就同一房屋收取两份购房定金,势必要向一方违约。老王出卖给小贾的价格高,且已在乙中介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20%,显然向小贾违约的成本高、难度大,此时,老王选择向小李违约符合常理,老王意欲摆脱协议一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动机十分充分。
其次,买房、卖房均是处分大额财产的行为,当事人一般会小心谨慎,在协议一已约定买卖双方都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卖方仅打印一份协议交给买方留存,并不利于保障卖方权利,故老王称仅打印一份协议一交由小李留存,与交易习惯和常情常理相悖,不具有可信度。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一更符合常情常理。如此一来,老王也持有协议一,具备了变造协议二的可能。
此外,协议二中的条款序号“6”肉眼即能够识别出与前5条条款序号的位置相比有轻微偏移,第6条确有可能是在已有5条条款的基础上再行添加形成。
再次,老王始终隐瞒已将房屋出售给小贾的事实,在与小李的微信聊天中找寻各种借口打消小李的购房意愿。 8月9日,老王向小李提出购房定金协议先作废,找甲中介签订购房合同,若8月7日晚老王已于小李签订了协议二,则至8月9日双方均已知晓协议无效且不再追究违约责任,老王无需连续四次向小李强调“协议作废”,也无需多次提出还要通过甲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其行为前后矛盾,明显不合常理。
老王的行为均反映出协议二第6条是老王自己迫切想要达到的结果,仅是老王的单方意思表示,小李拒收老王退回的定金,足见协议二第6条并非小李真实意思表示,对小李不发生效力。
老王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违约明显,应当发挥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给予违约方否定评价。法院最终判决老王返还小李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一房两卖”不诚信“得不偿失”
买卖合同协议签订需“多留心眼”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履约是最基本的诚信,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都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该案中,老王“一房二卖”,为规避违约责任又弄虚作假,必须要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高额代价。
法官提示,购买二手房手续较为繁琐,非专业人士办理难度大、风险高,建议通过正规中介公司签订合法合规的购房合同,切莫贪图便宜自作聪明。同时,签订合同时要擦亮双眼、多留心眼,合同空白处标注“以下无正文”、加盖骑缝章等,不给他人变造、伪造合同提供可乘之机,也可请第三方见证,视频留证等,更好保障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