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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的撤销规则及其与普通拍卖的区别

一是,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调整的是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是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合意”的结果,该委托拍卖系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


二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该强制执行权并非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基于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即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三是,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是否成交等均在交易平台展示,该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是,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本质上属于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不存在委托拍卖人的问题。


五是,关于该拍卖标的物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执行法院没有告知竞买人,也不作专项明确说明,存在瑕疵和失职问题。执行法院在拍卖前发布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介绍、温馨提示等,且在拍卖公告中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按现状拍卖,现被原承租人占用,执行法院不承担标的物产权转移、过户产生的风险”等事项进行了特别说明,还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从以上可以看出,执行法院已经履行了告知提示义务。自愿报名参与竞买,无论其是否真正详细阅读了拍卖公告,均视为其已经了解了该拍卖标的物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同意接受上述拍卖条件,其参与竞买的风险应自行承担。


六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足额交付价款后,人民法院作出成交裁定并送达买受人,该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可以自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前提是取得人民法院的拍卖成交裁定。


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申诉人陈载果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6)粤执复24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坤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商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诉人陈载果先后出价5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26日10时17分26秒出价5282360.00元确认成交,成交后陈载果未缴交尚欠拍卖款。


2016年8月3日,申诉人陈载果向汕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汕头中院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旧场地的拍卖过程中,产生混乱的场面,造成该标的物恶性滚落在陈载果名下的结果,请求撤销本项拍卖结果。

理由如下:

一、拍卖公告在拍卖日前三天刊登,依法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拍卖人淘宝网没有拍卖资质以及超过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属于非法经营。

三、监管缺失,没有拍卖师主持,没有对竞买人进行审查,不法分子乘虚而入进行恶意炒作,造成拍卖过程中全程发生混乱局面。

四、竞买人交了保证金23万元后,无法取得“收款收据”,“消费者无法保障”。

五、拍卖物未经签署“成交确认书”,就指令陈载果缴纳5282360.00元,违反法定程序。

六、拍卖过程中,司法部门未就买卖双方的权益做出明示,将买受人“消费者”法律赋予的权益剥夺,显失公平。


本案中,拍卖人没有资质,司法监管不到位,且竞买人交保证金后没有收款收据,“成交”后没有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无法履行买卖协议,买受人付款后权益得不到保障,出现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以及违法违规等问题,找不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权益保障,该拍卖行为违反拍卖法。综上,请求撤销拍卖结果,退还保证金23万元。


汕头中院查明,汕头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汕中法经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等土地和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商场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升平路102号一、二层的房地产。2011年7月28日汕头中院作出(2003)汕中法执字第300号恢字1—3号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5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列:汕府国用总字第XXXXXXX号(XXXX)第XXXXXXXXXXX号)等土地和房产;拍卖被执行人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商场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升平路102号一、二层的房地产(面积292.47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列:粤房地证字第XXXXXXX号)。2016年4月6日,汕头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张贴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介绍、温馨提示等公告对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公告并说明该宗土地使用权将于2016年4月25日10时至26日10时公开拍卖及相关情况。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16年4月25日10时公开拍卖,共有五人参与竞拍,陈载果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23万元,取得竞买号N8256。在拍卖过程中,先后共有四名竞买人出价竞买。其中陈载果先后出价5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26日10时17分26秒出价5282360.00元确认成交,成交后陈载果未缴交尚欠拍卖款。


汕头中院认为,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是依法搭建的互联网司法拍卖平台,具备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等特点。竞买人参与竞买,只须按照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介绍、温馨提示等公告和提示进行报名、身份审核、缴交保证金并取得竞买号就可参与竞买。在竞买成交后,在竞价记录上显示并确认竞买成交,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帐户作为拍卖款,而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即时释放归还,无需再由法院出具保证金的收款收据。成交的竞买人只需按照规定支付拍卖余款后即可办理拍卖标的物移交等相关手续,无需另行签订成交确认书。


本案中,陈载果按照上述公告和提示进行报名、身份审核、缴交保证金等手续取得竞买资格,参与出价竞买,先后共出价5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26日10时17分26秒出价5282360.00元确认成交,竞拍得本案标的物。从拍卖整个过程和成交记录上看,拍卖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存在场面混乱,标的物恶性滚落在陈载果名下的情况,且公开拍卖也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十五日后才进行拍卖的,公告程序上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汕头中院本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的拍卖行为并无不当,陈载果提出的异议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2016年9月18日,汕头中院作出(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陈载果的异议。


陈载果不服汕头中院(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汕头中院(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2、撤销2016年4月26日淘宝网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结果,退还已交付的保证金23万元整。

主要理由是:

1、拍卖过程违反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告。2016年4月22日汕头日报第7版刊登拍卖告示将于2016年4月25日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此告示距离拍卖日只有三天,违法国家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公告”。

2、违反最高人民法院(2015)384号文件第三条发布公告。汕头中院没有在全国法院统一公认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公告,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公告”。3、违反国家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汕头中院执行异议裁定认为无须另行签订成交确认书,明显违反国家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4、本案主体是拍卖纠纷,应当依据国家拍卖法进行审理。

5、执行异议裁定中未就异议申请书中提出的2016年4月22日汕头日报第7版所刊登的拍卖告示原因作出解释。6、复议申请人的竞买结果是在恶性环境中生成,故没有法律效力。淘宝网没有拍卖资质,且没有拍卖师主持。竞买人A7822和J8809相互配合,守住被法院执行的标的物。法院表明不负责移交标的物,即使复议申请人委曲求全地交了款也是无法取得标的物的。


广东高院经审查,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此外,广东高院还查明,执行法院没有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拍卖公告,是于2016年4月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公告第六条说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执行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第七条说明标的物现被原承租人占用,按现状拍卖,执行法院不承担标的物产权转移、过户产生的风险。


还查明:申请执行人刘荣坤于2016年4月22日在汕头日报上刊登了《拍卖告示》,列明拍卖标的为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10时至2016年4月26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方式为公开竞价。


还查明:2016年6月11日,执行法院向陈载果发出《通知书》,通知:“按规定要求,陈载果必须于拍卖成交后十日内将拍卖余款汇入执行法院指定账户,但陈载果至今未按时支付拍卖余款,要求陈载果在收到本通知书五日内将拍卖余款汇入执行法院指定账户。逾期,执行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陈载果承担。执行法院将直接从陈载果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陈载果还必须补交,拒不补交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拍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对复议申请予以审查。


关于复议申请人陈载果主张拍卖过程公告违法的复议理由。


首先,执行法院是于2016年4月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拍卖公告》,公告说明涉案土地将于2016年4月25日10时至26日10时公开拍卖,并注明相关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因此,执行法院的公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执行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的规定,并且公告的方式和范围并无不当之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部分内容为“……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及各地法院选择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随机选择机构结果和成交结果等信息,公开司法拍卖信息”。即使本案执行法院没有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公告,不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因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亦不得据此否定拍卖效力、撤销拍卖结果;且执行法院没有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公告,只是减少了拍卖公告的受众面,不构成对复议申请人参与拍卖的不利因素,与复议申请人提出因竞价场面混乱导致标的物恶性滚落在其名下的复议理由没有因果关系。


再次,关于2016年4月22日汕头日报第7版刊登拍卖告示的问题。本案申请执行人刘荣坤为了让更多人知晓执行法院将于2016年4月2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涉案土地的事实,自行于2016年4月22日在汕头日报刊登了拍卖告示。这只是扩大了知晓拍卖事宜的受众人群,吸引更多人参与本案网络司法拍卖,复议申请人陈载果以此为由请求撤销拍卖,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复议申请人主张执行法院没有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复议理由。在传统的司法拍卖活动中,是由拍卖机构与竞买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不同,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竞价的方式确认成交。竞买成功后,复议申请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签订成交确认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尚未签订成交确认书不是撤销司法拍卖的法定理由。


关于复议申请人主张淘宝网没有拍卖资质且没有拍卖师主持故没有法律效力的复议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法[2015]384号)和《广东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试行)》(粤高法[2015]142号)均明确,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处置涉执财产,有利于实现司法拍卖财产交易价格的最大化。为此,淘宝网专门建立了司法拍卖法院诉讼资产处置平台。因此,复议申请人主张执行法院在淘宝网举行司法拍卖没有法律效力的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复议申请人主张执行法院不负责移交故无法取得标的物的复议理由。经审查,执行法院已经在拍卖公告中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按现状拍卖,现被原承租人占用,执行法院不承担标的物产权转移、过户产生的风险”等事项进行了特别说明,复议申请人陈载果自愿报名参与竞买,视为同意接受上述拍卖条件,其参与竞买的风险应自行承担。因此,复议申请人陈载果主张执行法院不负责移交、其无法取得标的物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广东高院遂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粤执复字24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陈载果的复议申请,维持汕头中院(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


申诉人陈载果不服广东高院(2016)粤执复字243号执行裁定向我院申诉,认为汕头中院在主持执行拍卖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旧场地拍卖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拍卖法以及违反法规情形,请求撤销汕头中院(2016)粤05执异38号执行裁定和广东高院(2016)粤执复字243号执行裁定,归还保证金23万元。主要理由是:


(一)网络司法拍卖存在违法事项。

1.违反国家拍卖法第五十二条法令。买卖价值五百三十余万元巨款,未经签订成交确认书(买卖合同),未经依法确认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法地发指令缴款通知函(附上复印件),强令申诉人陈载果应缴近530万元巨款。违反了《国家拍卖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2.违反国家拍卖法第八条法令。该标的物属于国有资产,拍卖时未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就贸然进行拍卖,违反国家拍卖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需要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报纸广告违反国家拍卖法第四十五条法令。国家拍卖法第四十五条法令:“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但是本项拍卖标的物却只提前三天(附报纸公告),致使竞买人对于拍卖标的物没有充分时间了解产生措手不及。

4.违反拍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拍卖过程中拍卖标的物的委托人同时又是竞买人,其竞买号牌xxx与J8809号牌都是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该标的物从底价230万抬至530万,事后经过查证A7822号牌竞买人却是该标的物委托拍卖人刘荣坤,国家拍卖法令第三十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二)网络司法拍卖存在违规事项。

1.违反买卖交易程序,在未经买卖双方签署成交确认书(买卖合同),确认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贸然“命令”申诉人陈载果缴款,既违反法律法令,又剥夺了法律赋予申诉人(消费者)的权益。

2.房地产是买来使用的,国家房地产法明文规定:“权利人依据房地产证件范围内使用”,然而,该拍卖标的物(旧厂房场地)是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不能够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也就没有使用权。执行法院没有告知竞买人,也不作专项明确说明,存在瑕疵和失职。

3.执行法院的裁定书内容,该项买卖只有买受人陈载果却没有出售标的物之人,更没有签署买卖合同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束。


本院经审查,对广东高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问题;二是本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三是本案拍卖是否应予撤销。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调整的是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拍卖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是拍卖人和委托人之间“合意”的结果,该委托拍卖系合同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该强制执行权并非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基于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即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关于本案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问题。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是否成交等均在交易平台展示,该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该项内容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也可得到证实。且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因此,申诉人称未签订成交确认书、不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从未将国有资产排除在法院可强制执行财产之外,也没有必须要取得审批权的规定。故申诉人提出的该拍卖标的物属于国有资产,拍卖时未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拍卖公告发布时间问题。2016年4月22日汕头日报刊登的拍卖告示系申请执行人刘荣坤的个人行为。执行法院已于2016年4月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拍卖公告》,符合相关规定。故申诉人称拍卖公告仅提前三天发布的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号牌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该标的物从底价230万抬至530万,事后经过查证A7822号牌竞买人是该标的物委托拍卖人刘荣坤等问题。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本质上属于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不存在委托拍卖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作为申请执行人,刘荣坤只要满足网络司法拍卖的资格条件即可以参加竞买。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是否加价竞买、是否放弃竞买、何时加价竞买、何时放弃竞买完全取决于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的价值认识。从申诉人提供的竞买记录看,申诉人在2016年4月26日9时40分53秒出价2377360元后,在竞买人叫价达到5182360元时,分别在2016年4月26日10时01分16秒、10时05分10秒、10时08分29秒、10时17分26秒加价竞买,足以认定申诉人对于自身的加价竞买行为有清醒的判断。以竞买号牌A7822与J8809号牌连续多次加价竞买就认定该两位竞买人系蓄谋潜入竞买场合恶意串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诉人称该拍卖标的物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执行法院没有告知竞买人,也不作专项明确说明,存在瑕疵和失职问题。执行法院在拍卖前发布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介绍、温馨提示等,且在拍卖公告中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按现状拍卖,现被原承租人占用,执行法院不承担标的物产权转移、过户产生的风险”等事项进行了特别说明,还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从以上可以看出,执行法院已经履行了告知提示义务。申诉人自愿报名参与竞买,无论其是否真正详细阅读了拍卖公告,均视为其已经了解了该拍卖标的物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同意接受上述拍卖条件,其参与竞买的风险应自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根据该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足额交付价款后,人民法院作出成交裁定并送达买受人,该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可以自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前提是取得人民法院的拍卖成交裁定。


在本案中,申诉人未按照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价款,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向其出具拍卖成交裁定,进而也不能确定产权登记能否变更问题。故申诉人称该拍卖标的物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人民法院未做专项说明,存在瑕疵和失职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项拍卖是否可予以撤销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过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与上述规定不符。


综上,申诉人陈载果提出的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该拍卖行为应予撤销并退回保证金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人陈载果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赵晋山

代理审判员  万会峰

代理审判员  邵长茂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