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产权交易机构《企业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企业增资业务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正式披露(下称“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获得资格确认,参加拍卖竞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的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投资方,下同)。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或报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较高拍卖资质和丰富产权拍卖经验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机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拍卖活动由转让方(或企业增资方,下同)或产权交易机构委托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拍卖机构在组织实施拍卖过程中,应与产权交易机构保持高度衔接,确保整个交易过程依法、合规、顺畅。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交易申请的同时或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原件或加盖拍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信息披露申请,提交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二)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三)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其他需披露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转让方和拍卖机构提交的信息披露内容、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信息披露内容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发布;拍卖机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公告要求发布拍卖公告。
实物资产类拍卖公告原则上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同时发布,也可在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发布,选择征集后发布拍卖公告的,不再接受竞买人报名,公告期限不少于7天。
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应当按要求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登记。
第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转让方及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办理竞买手续时向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不举行拍卖,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内容组织实施交易。信息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的,交易终结。
第十四条 符合意向受让条件的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且与意向受让申请填写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涉及到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拍卖规则及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信息披露公告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合同,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应当制作拍卖报告,并附拍卖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交产权交易机构存档。
第二十条 交易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其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示期满后的1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无息径返还。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签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二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